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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供销社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制度

发布时间:2014-05-30 12:38:44      浏览次数:0      文字大小:[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供销系统信息公开工作水平,规范供销系统信息公开程序,确保信息质量和发布效率,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市供销社信息公开工作要坚持公平公正、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突出重点、稳步推进、不断完善的原则,坚持注重实效、便于监督的原则。
第三条 市供销社成立由分管领导任组长,相关处室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事项,开展信息公开日常事务工作;市社机关各处室根据职责在领导小组的指导下开展信息公开工作,承担本处室及单位信息公开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 公开范围与内容
第四条 下列事项属于面向社会公开的信息,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
(一)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
(二)经国家、省、市有关部门批复的发展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及相关文件,市供销社阶段性工作计划、工作重点、具体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三)专项资金管理、政府预决算、“三公”经费使用情况及综合统计信息;
(四)机构设置、职责范围、内设机构分工、管理职能及调整变动情况;
(五)工程项目公开招标、中标情况;
(六)行政备案、行政服务事项及办事流程;
(七)其他需公开的事项。
第五条 下列信息未经批准,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扩大公开范围,更不得向社会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或者其他组织以不公开为条件提供的信息;
(二)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三)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信息;
(四)内部正在研究讨论或者进行审议的工作信息;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信息。
第六条 除本规定第六条主动公开的信息外,还要积极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公开事宜。
 
第三章 公开方式和时限
第七条 主动公开。凡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公开的事项,均应当及时主动向社会或者在单位内部公开,不得以任何理由推委或者拒绝公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内的政务信息,应当自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第八条 依申请公开。凡属只涉及部分人和事的事项,可采取依申请公开的方式予以公开,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按程序向市供销社提出信息公开申请。对于可公开的信息,受理申请的科室或机构能当场答复的当场答复,当场不能答复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第四章 公开途径和流程
第九条 面向社会公开的信息应当根据信息的内容和特点,采用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予以公开:
(一)市供销社网站;
(二)新闻发布会、新闻通气会或者其他相关会议;
(三)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
(四)公告栏、公开栏、电子屏幕等;
(五)其他便于公众获取信息的方式。
第十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内的信息,按照以下程序实施:
(一)公文类信息在拟制公文时提出拟公开信息;非公文类信息在获取后20个工作日内提出拟公开信息;信息公开后发生变更的,在变更后20个工作日内提出拟更新信息。
(二)信息形成单位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保密审查。
(三)一般性信息可由信息形成单位负责人核准后直接送市社办公室公开;重要信息需经市社分管领导审核后公开;重大突发性事件需经市社主要领导批准后对外公开。
(四)对拟公开信息进行校对核准。
(五)经批准公开后的信息在规定期限内送市社办公室采取适当形式进行公开。
(六)信息形成单位通过多种渠道收集了解对所公开信息的反馈意见。
(七)信息形成单位对公开信息纸质文本及电子文本以适当方式归档保存。
第十一条 属于依申请公开的信息,按照以下程序实施:
(一)申请获取信息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通过当面提交、信函提交或电子邮件提交信息公开的受理机构。
(二)市供销社信息公开的受理机构为市社办公室,负责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对形式要件进行审查。
(三)市社办公室提出办理时限,将申请转给信息形成单位办理,并督促信息形成单位在办理时限内做出答复。
(四)依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利益的,应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
(五)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本机关提供的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予以更正。
 
第五章 监督与保障
第十二条 市社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督促检查信息公开工作落实情况,对各处室信息公开的情况进行不定期的检查及通报,并按照上级部门要求及时提交本单位政务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第十三条 在市社内部开展不定期座谈,听取工作人员对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通过行风评议、民意测评等渠道,广泛倾听社会各界的意见;设立信息公开投诉电话和信箱,及时处理投诉并向投诉人通报处理情况。
第十四条 市社法制审计处负责受理服务对象和社会公众有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投诉、举报和建议,并提出处理意见报市社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
第十五条 对于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本制度规定的,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警示教育并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或追究相关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武汉市供销社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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