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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再生资源产业发展专项扶持资金分配权力行使责任规范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14-09-28 10:19:59      浏览次数:0      文字大小:[ ]
一、上级转移支付类的专项资金项目,上级已确定资金分配最终结果的,应当根据上级文件在法定期限(承诺期限)内及时办理资金下达或资金拨付。
二、需要根据上级要求进行分解的转移支付类项目,应当在核实有关情况的基础上提出分解计划,在法定期限(承诺期限)内及时办理资金下达或资金拨付。
三、应当主动公开专项资金支持的方向、重点,及项目申报的条件、程序、时限等事项,建立健全公平、公开的专项资金分配制度。
四、由企事业单位申请、主管部门依据资金管理办法进行分配的专项资金项目,应当一次性告知申报部门需提交的申报材料及办理流程。
五、应当在法定期限(承诺期限)内对申请文件进行审核,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六、应当依法及时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按用款时间要求拨付专项资金;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七、应当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滞留、截留、挪用。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变更项目内容或者调整预算的,应当按规定的程序报批。
八、需要验收的专项资金项目完成后,应当及时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验收成员在验收报告上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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